申请人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78084G。
法定代表人何民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云,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涂绍应,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娄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申请人赵桂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人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娄某、赵桂华的财产在698027.49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娄某、被申请人赵桂华名下的财产在698027.49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4010元,由申请人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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