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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森安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肖某、肖某平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森安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吴双
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肖某
肖某平
张美兰
刘先英
肖某平、张美兰、刘先英的
肖某
湖北星鑫包装有限公司
余爱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原告宜昌市森安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7474-X。
法定代表人韩峡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双。
委托代理人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受害人肖代刚之)。
被告肖某平(受害人肖代刚之子),公司职工。
被告张美兰(受害人肖代刚之妻),无业。
被告刘先英(受害人肖代刚之母),无业。
被告肖某平、张美兰、刘先英的
委托代理人肖某。
被告湖北星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工业园仙女北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68564697-0。
法定代表人胡志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爱东、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市森安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安某公司”)与被告肖某、肖某平、张美兰、刘先英和被告湖北星鑫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鑫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潘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安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双和杨晓国,被告肖某,被告肖某平、张美兰、刘先英的委托代理人肖某,被告星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晓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还应支付给被告肖某、肖某平、张美兰、刘先英因肖代刚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238961.94元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星鑫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已经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用人单位原告森安某公司支付了肖代刚至其死亡当月的工伤保险费,故被告星鑫公司不应对被告肖某、肖某平、张美兰、刘先英因肖代刚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238961.94元承担责任。原告森安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为肖代刚办理工伤保险的事实,肖代刚因工死亡,应由用人单位森安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森安某公司主张被告星鑫公司应该支付肖代刚工伤保险费直至工伤理赔终结之日,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第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肖某、肖某平、张美兰、刘先英因肖代刚因工死亡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238961.94元;
二、原告宜昌市森安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某、肖某平、张美兰、刘先英因肖代刚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238961.94元;
三、驳回原告宜昌市森安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宜昌市森安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还应支付给被告肖某、肖某平、张美兰、刘先英因肖代刚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238961.94元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星鑫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已经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用人单位原告森安某公司支付了肖代刚至其死亡当月的工伤保险费,故被告星鑫公司不应对被告肖某、肖某平、张美兰、刘先英因肖代刚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238961.94元承担责任。原告森安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为肖代刚办理工伤保险的事实,肖代刚因工死亡,应由用人单位森安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森安某公司主张被告星鑫公司应该支付肖代刚工伤保险费直至工伤理赔终结之日,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第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肖某、肖某平、张美兰、刘先英因肖代刚因工死亡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238961.94元;
二、原告宜昌市森安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肖某、肖某平、张美兰、刘先英因肖代刚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238961.94元;
三、驳回原告宜昌市森安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宜昌市森安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潘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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