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建设路28-1-304室。
法定代表人:凌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祥,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宜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宜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宜昌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浴阳
书记员:向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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