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昊锐商贸有限公司
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神农架林区雄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宜昌市昊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农架林区雄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昊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农架林区雄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昊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昊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市昊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宜昌市昊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昊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市昊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宜昌市昊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蒋新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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