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施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宜古临江坪港区(共联村1组)7号仓库。法定代表人施文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雄志,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向兴华,宜昌市伍家岗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都天问学校,住所地宜都市清江新城。代表人杨振华,该校负责人。
原告宜昌市施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都天问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施展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26元,由原告宜昌市施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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