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市新瑞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茶庵村张家港3号。
法定代表人潘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斌,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宜昌市新瑞特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在15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市新瑞特工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5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市新瑞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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