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刘雄志(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乾某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A2栋××号。
法定代表人陈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雄志,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东县乾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育澜小区B栋××室。
法定代表人程银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诉巴东县乾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巴东县乾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
三、查封担保人陈璋所有的牌号为鄂E×××××、鄂E×××××车辆两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巴东县乾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
三、查封担保人陈璋所有的牌号为鄂E×××××、鄂E×××××车辆两部。
审判长:张浴阳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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