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宜昌志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刘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刘雄志(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宜昌志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刘某某
魏燃

之一
(2016)鄂0592民初60号之一
原告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A2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雄志,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志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建设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某某。
被告魏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志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刘某某、魏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查封刘某某名下号牌号码为鄂E、鄂E、鄂E、鄂Q的车辆;2.查封魏燃名下号牌号码为鄂E、鄂E的车辆。
担保人尤英、陈璋夫妻自愿用其所有号牌号码为鄂E、鄂E的车辆,为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刘某某名下号牌号码为鄂E、鄂E、鄂E、鄂Q的车辆。
二、查封魏燃名下号牌号码为鄂E、鄂E的车辆。
三、查封担保人尤英、陈璋夫妻所有号牌号码为鄂E、鄂E的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刘某某名下号牌号码为鄂E、鄂E、鄂E、鄂Q的车辆。
二、查封魏燃名下号牌号码为鄂E、鄂E的车辆。
三、查封担保人尤英、陈璋夫妻所有号牌号码为鄂E、鄂E的车辆。

审判长:李祖旺

书记员:朱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