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刘雄志(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宜昌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雄志,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宜昌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怀生,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市新前进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7300000元或依法冻结、查封和扣押其等值财产。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7300000元或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期限为自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开始,至本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并执行时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昌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7300000元或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期限为自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开始,至本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并执行时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昌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雄心
书记员: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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