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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宜昌市猇亭机械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22594418。
法定代表人:王开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炎方,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宜昌市猇亭机械厂,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新正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0800114。
法定代表人:向道海,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华,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猇亭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被告宜昌市猇亭机械厂厂长向道海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华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12月24日,原告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新华

书记员: 肖玉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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