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王开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炎方,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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