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22594418。
法定代表人:王开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炎方,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712X57。
法定代表人刘青,该公司董事长。
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2823.20元,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2823.20元,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 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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