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擎宜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乡前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0581697M。
法定代表人:钟官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喜,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真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告(被执行人):宜都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头笔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曹国庆,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市擎宜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某某、宜都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宜昌市擎宜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擎宜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宜昌市擎宜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冯其斌
审判员 王伟
审判员 贾琪
书记员: 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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