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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擎宜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宜都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擎宜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乡前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0581697M。
法定代表人:钟官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喜,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真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告(被执行人):宜都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头笔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曹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市擎宜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宜都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宜昌市擎宜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擎宜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宜昌市擎宜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冯其斌
审判员 王伟
审判员 贾琪

书记员: 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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