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刚(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薛群山
徐辉
原告:宜昌市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94号。
法定代表人:邵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1栋1层1-1室。
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薛群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徐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当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薛群山、徐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市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市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云环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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