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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康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市康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2792X0,以下简称“康某物业”),住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松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韩永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诚、何晓娇,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宜昌市康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宜昌市康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康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康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市康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必华

书记员: 胡中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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