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峡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698041196P。法定代表人:王荣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凯,男,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原告宜昌市峡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峡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计142元,由原告宜昌市峡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建刚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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