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峡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698041196P。法定代表人:王荣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凯,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原告宜昌市峡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与被告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宜昌市峡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峡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宜昌市峡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杨
书记员: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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