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峡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698041196P。负责人:王荣富,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凯,该分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在本院审理原告宜昌市峡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与被告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峡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峡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峡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计收193元,由原告宜昌市峡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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