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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宏灿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公某某通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市宏灿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白洋镇滚钟坡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向立锋,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瑞、梁德进,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公某某通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某某斗湖堤镇公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72922699U。
法定代表人陈军,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成桂,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庆,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昌市宏灿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公某某通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宏灿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宏灿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公某某通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宜昌市宏灿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 涛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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