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
王其云(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宜昌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其云,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其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虽无书面协议,但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双方应依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宜昌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已全面履行义务,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额给付运输费用,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及时给付拖欠运费的违约责任。宜昌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要求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宜昌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运费31269.77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虽无书面协议,但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双方应依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宜昌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已全面履行义务,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额给付运输费用,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及时给付拖欠运费的违约责任。宜昌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要求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宜昌市宏泰运输有限公司运费31269.77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勇
书记员:柴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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