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名都花园春水苑3号楼A栋)。
法定代表人:张崇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声荣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号汉正街都市工业园A101。
法定代表人:李家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声荣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宜昌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泽新
书记员: 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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