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安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55号。
法定代表人袁安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葛洲坝惠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276号。组织机构代码70686327-0。
法定代表人刘妮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望林,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葛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49-1号。
法定代表人殷致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安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市葛洲坝惠某工贸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安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安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安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宜昌市安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小云
书记员: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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