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好印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镇平路16号020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74096076J。
法定代表人黄予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2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54395713。
法定代表人王昌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好印象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好印象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市好印象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劲松
书记员:周媛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