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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与宜昌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
冯雷(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宜昌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段万年
宜昌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组织机构代码:01111840-X),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袁世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雷,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2100000888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董怀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昌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21000023439),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董怀升,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万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华某公司项目经理,住宜昌市夷陵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与被告宜昌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34元,由原告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34元,由原告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负担。

审判长:孙飞

书记员: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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