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柏某鑫苑业主委员会
孙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宜昌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培学
罗小宇(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柏某鑫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黄金路2号。
负责人周强,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宜昌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41-20-104-404号。
法定代表人马尚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培学,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小宇,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柏某鑫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宜昌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立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反诉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夷陵区柏某鑫苑业主委员会、反诉原告宜昌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夷陵区柏某鑫苑业主委员会、反诉原告宜昌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宜昌市夷陵区柏某鑫苑业主委员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反诉原告已预缴),由反诉原告宜昌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夷陵区柏某鑫苑业主委员会、反诉原告宜昌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夷陵区柏某鑫苑业主委员会、反诉原告宜昌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宜昌市夷陵区柏某鑫苑业主委员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反诉原告已预缴),由反诉原告宜昌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付涛
书记员: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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