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天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善兰。
委托代理人李书平,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蒋惠勤,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安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沈家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楠,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天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安能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天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天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安能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市天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峻
书记员: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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