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朱致国,该单位牧师。
委托代理人杨军志,系宜都基督教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续权。
被告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42号。
法定代表人陈冠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燕,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绍应,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赵春兰。
原告宜昌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基督教会)诉被告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皇廷酒店)、第三人赵春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官权于2014年10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基督教会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志、李续权,被告宜昌皇廷酒店的委托代理人蒲燕、涂绍应,第三人赵春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基督教会与被告宜昌皇廷酒店于2010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所属位于宜都市西正街138号基督教堂的二、三、四层房屋面积1180平方米,共35间租赁给被告用于经营住宿,期限10年,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房屋租金为5000元/月,保证金10000元。租期满5年后,租金根据市场行情作适当调整。被告对承租的房屋不得损坏、转租、转借,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对承租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以宜都皇廷快捷酒店对外营业。原告在今年的3、4月份发现宜都皇廷快捷酒店变更为蓝廷快捷酒店后,向被告提出异议,被告对此否认。到了6月底,被告未按期向原告交纳房屋租金,原告去皇廷快捷酒店催收房租时得知被告将原告的房屋加价转租给第三人赵春兰经营。7月因酒店二楼漏水与赵春兰发生纠纷,之后,洒店二楼漏水影响了隔壁的眼镜店,经110出警也未能解决。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私自转租原告的房屋给第三人经营,造成房屋损坏,影响了教会的正常工作。特诉请解除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第三人赵春兰腾出房屋交还给原告,付清房租;由被告赔偿损失。诉讼中,原告书面申请,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0元的诉请。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告基督教会与被告宜昌皇廷酒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有效合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从事酒店经营活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称从事酒店经营是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属合法取得,不是非法占有的辩论意见与法相符。因诉讼中原、被告均同意提前解除合同,那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的前提已不存在,转租合同当然随之解除,第三人负有腾退房屋的义务。第三人与被告因履行转租合同产生的纠纷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宜昌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被告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第三人赵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承租房屋腾退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宜昌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官权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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