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坤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6号。法定代表人:何泽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大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深圳路18-3号。法定代表人:李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敏,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宜昌市坤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大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坤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坤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25元(减半收取),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25元,由原告宜昌市坤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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