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市坤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71934J。法定代表人何泽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大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深圳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16429989U。法定代表人李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市坤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大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75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市坤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大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75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市坤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赵雯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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