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吉某中心市场有限公司猇亭中心市场
陈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邓某某
黄向某
原告宜昌市吉某中心市场有限公司猇亭中心市场。
代表人黄国,该市场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邓某某。
被告黄向某。
系邓某某之子。
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昌市吉某中心市场有限公司猇亭中心市场与被告邓某某、黄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市吉某中心市场有限公司猇亭中心市场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吉某中心市场有限公司猇亭中心市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吉某中心市场有限公司猇亭中心市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宜昌市吉某中心市场有限公司猇亭中心市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吉某中心市场有限公司猇亭中心市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吉某中心市场有限公司猇亭中心市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宜昌市吉某中心市场有限公司猇亭中心市场负担。
审判长:陈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