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宜昌市凡陆某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俊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凡陆某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毛良燕(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宜昌俊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宜昌市凡陆某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9325380-8。
法定代表人柳朝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良燕,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俊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宜昌市枝江市仙女工业园仙女二路。组织机构代码:55703786-3。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被告赵某某,经商。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市凡陆某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俊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新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市凡陆某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良燕、被告宜昌俊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昌市凡陆某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告宜昌俊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陆续从原告处购买焊条、焊接设备等产品,截止2014年9月3日止尚欠货款220862元,2014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宜昌俊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就下欠货款签订协议,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定于2014年9月15日前支付货款,逾期支付则按货款总的2.5%支付利息损失。逾期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用。
二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货款220862元是属实的,利息约定超过了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应该不予支持。律师代理费的数额约定不明,应该按照国家标准的最低标准进行计算,即为18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焊条及焊接设备,下欠原告货款220862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的要求,原被告在签订还款协议时有约定,理应按约定给付。被告赵某某在还款协议中为其开办的企业提供担保,理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昌俊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市凡陆某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20862元。并从2014年9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宜昌俊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市凡陆某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4043元。
三、被告赵某某对被告宜昌俊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偿付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7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77元,由被告宜昌俊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焊条及焊接设备,下欠原告货款220862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的要求,原被告在签订还款协议时有约定,理应按约定给付。被告赵某某在还款协议中为其开办的企业提供担保,理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昌俊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市凡陆某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20862元。并从2014年9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宜昌俊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市凡陆某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4043元。
三、被告赵某某对被告宜昌俊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偿付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7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77元,由被告宜昌俊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新建

书记员:董灵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