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信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孙某
原告宜昌市信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东伟。
委托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信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信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信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信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昌市信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信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信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昌市信宜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健
书记员:王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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