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龙丰企业总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宜昌市伍家乡共勤村伍临路32号。
负责人周友富,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喻伟,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润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临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廖祥云,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段炳荣,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龙丰企业总公司清算组与被告湖北润通客运旅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龙丰企业总公司清算组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龙丰企业总公司清算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龙丰企业总公司清算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龙丰企业总公司清算组负担。
审判员 闫 刚
书记员:伍倩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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