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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刘东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尚冬生,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刘东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冯 昊

书记员: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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