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王某粮油批发部,住所地三峡物流园C1-0689、0690号。
经营者:王某。
委托代理人:杨傲,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炳辉,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宜昌二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城东大道19号缤纷银座A座六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熊飞。
被申请人:重庆二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11-1。
法定代表人:李盛仪。
被申请人:深圳二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盛仪。
被申请人:熊飞,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当阳市。
被申请人:周文玉,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张洪,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王某粮油批发部与被申请人宜昌二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二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二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熊飞、周文玉、张洪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王某粮油批发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69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韩非(公民身份号码)、魏珂(公民身份号码)以其所有的房屋(房屋权属证号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王某粮油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宜昌二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二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二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熊飞、周文玉、张洪的银行存款1269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韩飞、魏珂位于小溪塔街办锦江大道丽景.皇铂御府的房屋(房权证号: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147元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王某粮油批发部已经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建江 人民陪审员 贾吉超 人民陪审员 揭志君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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