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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伍家岗区港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宜昌市安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港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港务新村379号,组织机构代码K2662293-8。
法定代表人:耿艳,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市安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207-4-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2730981A。
法定代表人:袁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申请人:焦立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港务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宜昌市安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伍家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袁安某、焦立珍、袁凤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港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宜昌市安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袁安某、焦立珍所有的,产权登记在原宜昌市风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港务新村379号[所有权证号: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00474号]负一楼的商业门面(产籍号03-0021-0110-000101)、负二楼的商业门面(产籍号03-0021-0110-000201),并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万寿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港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宜昌市安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袁安某、焦立珍所有的,产权登记在原宜昌市风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港务新村379号[所有权证号:鄂(2016)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00474号]负一楼的商业门面(产籍号03-0021-0110-000101)、负二楼的商业门面(产籍号03-0021-0110-000201)(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昌市伍家岗区港务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萍

书记员:高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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