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大圣印刷厂,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62号。
经营者孟祥云。
委托代理人杨春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熊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峰渔洋关镇桥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褚灵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大圣印刷厂与被告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大圣印刷厂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大圣印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大圣印刷厂撤回对被告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632元,减半收取1816元,由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大圣印刷厂负担。
审判员 何 芹
书记员:夏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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