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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伍家乡汉某某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某、张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市伍家乡汉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碧翠苑小区旁。
负责人吕群,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利明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李莉。
被告张宗军,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细。
被告宜昌市金鼎酷漫动漫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340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伍家乡汉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李莉、张宗军、宜昌市金鼎酷漫动漫宾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伍家乡汉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伍家乡汉某某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宜昌伍家乡汉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06元,减半收取7203元,由原告市宜昌伍家乡汉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金素芳

书记员: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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