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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九头鸟扣件租赁站诉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九头鸟扣件租赁站
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杨成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李祖圣系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

原告宜昌市九头鸟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联丰村三组。
经营者张孝才。
委托代理人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成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汪小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祖圣。系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金盆山大道200号。
负责人李娟,系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九头鸟扣件租赁站与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枝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九头鸟扣件租赁站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九头鸟扣件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九头鸟扣件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0.5元,由原告宜昌市九头鸟扣件租赁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九头鸟扣件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九头鸟扣件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0.5元,由原告宜昌市九头鸟扣件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金素芳

书记员:向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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