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0420179764B。法定的代表人:杨俊,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兴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医院职工,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邓世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郑艳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郑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与被告邓世淑、郑某某、郑艳燕、郑玲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2元,由原告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李 琳
书记员:夏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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