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法定代表人:周菊芝。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香伊,女,该公司员工。郑富喜,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被告:兰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秭归县,被告:袁本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被告:袁立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黄朝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李敏,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郑涛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颜道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宋剑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郑俊,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磨坪乡天井坪村四组。法定代表人:黄立某。被告: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磨坪乡天井坪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张绪科。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立某、兰某、袁本华、袁立志、黄朝阳、李敏、郑涛涛、颜道芳、宋剑锋、郑俊、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黄立某等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应收账款等价值520万元的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原告提供了担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黄立某、兰某、袁本华、袁立志、黄朝阳、李敏、郑涛涛、颜道芳、宋剑锋、郑俊、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应收账款等,以52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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