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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长阳时代蔬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姚香伊
长阳时代蔬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
湖北隆永实业有限公司
覃虎成
魏贵芳

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
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姚香伊,该公司职工。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长阳时代蔬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阳县贺家坪镇贺家坪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覃李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县榔坪镇榔坪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覃虎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隆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港窑路58号A区18层。
法定代表人覃虎成,该公司总经理。
宜昌金亿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港窑路58号金东山商业城金东山四期A区1806、1898号。
法定代表人向文,该公司总经理。
宜昌颐合祺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珠海路8号南苑科技创业园大楼0611-0616室。
法定代表人魏忠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覃虎成,男,土家族,1980年2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文家坪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8002294419。
被告魏贵芳。
(系被告覃虎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长阳时代蔬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湖北隆永实业有限公司、宜昌金亿丰矿业有限公司、宜昌颐合祺昌商贸有限公司、覃虎成、魏贵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七被告8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长阳时代蔬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湖北隆永实业有限公司、宜昌金亿丰矿业有限公司、宜昌颐合祺昌商贸有限公司、覃虎成、魏贵芳8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长阳时代蔬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阳长丰水电有限公司、湖北隆永实业有限公司、宜昌金亿丰矿业有限公司、宜昌颐合祺昌商贸有限公司、覃虎成、魏贵芳8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审判长:许建江
审判员:黄薇
审判员:向阳

书记员:蔡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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