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
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富喜,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胜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秭归县。
被告:宜昌市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323-5-212号。
法定代表人:鲁永钿。
被告:邹志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梅伏月(邹志春之妻),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鲁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向均力(鲁坤之妻),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鲁永钿,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郑秀(鲁永钿之妻),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鲁海峰(鲁永钿之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谭本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梅红(谭本奎之妻),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鲁永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谭琼,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被告:李海燕,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秭归县。
被告:鲁永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秭归县。
被告:鲁永矿,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胜利、宜昌市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邹志春、梅伏月、鲁坤、向均力、鲁海锋、鲁永钿、郑秀、谭本奎、梅红、鲁永铁、谭琼、李海燕、鲁永洲、鲁永矿追偿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建江 人民陪审员 许 均 人民陪审员 徐振安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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