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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海锋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北京鑫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桂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委托授权。
委托代理人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委托授权。
被告湖北海锋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云池居委会六组。
法定代表人张吉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鑫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公建(己)3层338室。
法定代表人曹必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康乐路(体育场2号)。
法定代表人曹必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昌鑫宏金属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巴王店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杨凯。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吉军,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曹必泗,男,汉族,1952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上述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学军,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长阳汇丰和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何家坪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杨正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清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被告湖北海锋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峰防火门公司)、北京鑫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鑫宏集团公司)、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鑫宏房地产公司)、宜昌鑫宏金属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鑫宏门业公司)、张吉军、曹必泗和长阳汇丰和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汇丰和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长阳汇丰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本院移送上诉案件过程中,原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海峰防火门公司、北京鑫宏集团公司、宜昌鑫宏房地产公司、宜昌鑫宏门业公司、张吉军和曹必泗、长阳汇丰和公司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被告湖北海锋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北京鑫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鑫宏金属门业有限公司、张吉军、曹必泗、长阳汇丰和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青春 人民陪审员  胡 萍 人民陪审员  严清东

书记员: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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