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
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香伊,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周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保亭县民族风情一条街。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国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宜佳化工有限公司、李某、周某、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国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四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周某、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国安120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青春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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