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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向华丰、邓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郑富喜(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向华丰
邓某某
湖北盛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
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富喜,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向华丰,男,土家族,生于1985年2月4日。
被申请人邓某某,女,土家族,生于1954年1月11日。
被申请人湖北盛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老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向华丰、邓某某、湖北盛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情况紧急,申请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400万元的限额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向华丰、邓某某、湖北盛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向华丰、邓某某、湖北盛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长:黄冬仙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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