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组织机构代码77079739-4。
法定代表人周菊芝,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向亚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县。
委托代理人田玉,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向华丰,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县。
被告湖北盛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老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79590384-3。
法定代表人马德贵,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向亚某、向华丰、湖北盛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涛、人民陪审员傅玉平、罗金凤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被告向亚某已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报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本案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付 涛 人民陪审员 傅玉平 人民陪审员 罗金凤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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