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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兰新平、宜昌市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郑富喜(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兰新平
宜昌市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邹志春
梅伏月
鲁坤
向均力
鲁永钿
郑秀
鲁海峰
谭本奎
梅红
鲁永铁
谭琼
李海燕
鲁永洲
鲁永矿

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
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富喜,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兰新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秭归县。
被告:宜昌市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323-5-212号。
法定代表人:鲁永钿。
被告:邹志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梅伏月(邹志春之妻),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鲁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向均力(鲁坤之妻),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鲁永钿,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郑秀(鲁永钿之妻),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鲁海峰(鲁永钿之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谭本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梅红(谭本奎之妻),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鲁永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谭琼,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被告:李海燕,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秭归县。
被告:鲁永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秭归县。
被告:鲁永矿,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新平、宜昌市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邹志春、梅伏月、鲁坤、向均力、鲁海锋、鲁永钿、郑秀、谭本奎、梅红、鲁永铁、谭琼、李海燕、鲁永洲、鲁永矿追偿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建江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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