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97394F。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崇锦,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傲,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马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张敏,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马群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吴昌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杜志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王丽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马小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苏小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张绍如,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刘宜珍,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纪德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某、张敏、马小军、苏小艳的财产在5355000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对被申请人马群林、吴昌莲、杜志勇、王丽平的财产在3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对被申请人张绍如、刘宜珍的财产在2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对被申请人纪德志的财产在708333.33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开户行:湖北银行湖北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支行,账号:68×××3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马某、张敏、马小军、苏小艳的财产在5355000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被申请人马群林、吴昌莲、杜志勇、王丽平的财产在3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三、对被申请人张绍如、刘宜珍的财产在2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四、对被申请人纪德志的财产在708333.33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五、对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10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开户行:湖北银行湖北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支行,账号:68×××38)。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赵雯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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